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巩固改革三年行动工作成果,不断推动落实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最新部署要求,以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推进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加大力度推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
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人员。未
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职级享受待遇的,参照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应当严格落
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权利和义务、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坚持责任与职位、薪酬与业绩相一致,严格做到: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加快推进所属经营单位负责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贯穿始终,坚决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通过签订年度及任期考核责任书等方式,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格规范考核,进一步规范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的公平性,实现激励与约束相配套,权责利相统一,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的刚性约束。
(三)责任与职位、薪酬与业绩相一致原则。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进一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推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进
行前置研究,审议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制度办法和聘任(解聘)、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指导人力资源
部落实、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指标、制定相关协议或契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三章 任期制管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 3 年,
任期与决定聘任其职务的当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聘任协议自然终止。经
考核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或董事会职务,
原则上按程序一并免去。续聘前应当综合考虑在同一岗位任职年限问题。聘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批准辞职、调动、退休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岗位聘任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需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
按照“一人一岗”“一岗一责”原则订立岗位聘任协议。具备条件的还可采用权责清单,规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其他负责人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岗位、任职期
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追索扣回、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原有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解
聘后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期与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保持一致。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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