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37F-38F Sandi Center,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55-57 号 55-57 Zhenwu Road,
三迪中心 37F-38F Taijiang District,Fuzhou city,
邮编:350004 Fujian Province,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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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大成榕律字第 206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
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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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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