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833 证券简称:红有软件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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