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机”、“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
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经
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就经纬纺机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与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相关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履行的程序
1、经纬纺机独立董事在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后,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发表关于
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2、经纬纺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其中
《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经纬纺机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经纬纺机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本次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有关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鹏
经办律师(签字):
侯普
经办律师(签字):
尹月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3 年 9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