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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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会向 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议案及决议等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顾问等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经纬纺机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系为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程度,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
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三条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系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该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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