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6-01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或“法院”)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 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5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 2025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且公司 2024 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函》,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
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
《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为加快推动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辅助机构就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现将债权申报通知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金鸿控股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前(含当日),根据《金鸿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辅助机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次债权申报仅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站 https://lawporter.com 进行线上申报。现场接待点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债权人无须前往辅助机构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范本,可登录上述债权申报网址查阅和下载。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辅助机构申报债权。辅助机构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辅助机构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二、辅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律师、石律师
联系电话:0734-8174107、16681910669(工作日:9:30-12:00、13:30-17:00)
联系邮箱:jhkgfzjg@163.com(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6 层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辅助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三、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1、如未来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债权人在庭外重组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辅助机构在庭外重组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衡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债权人在庭外重组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衡阳中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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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