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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2 18:48:01 股吧网页版
盈方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盈方微”)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
(即 2025 年 7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
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幕知情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陶涛、程家芸和上海昱跃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纪元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纪元”)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肖克利”或“标的公司”)100%股份。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竞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二)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舜元”)及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8 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幕知情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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