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2:21:46 股吧网页版
上峰水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权责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5、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问责事项包括:

1、不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2、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能认真执行总裁办公会决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未能完成总裁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8、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9、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公司受监管处罚或声誉损害等;

10、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11、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2、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13、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损失的;

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问责情形;

15、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

17、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18、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情形。

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1、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扣发薪酬、奖金;

4、开除或留用察看;

5、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6、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以上问责措施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八条 从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