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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