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项下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必要时,还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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