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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22:15:38 股吧网页版
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履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依法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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