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应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议同意的证券投资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监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进行定期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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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九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管理:
1、为保障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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