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建军)
各位股东:
本人李建军,作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等事项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建军,山东北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执行合伙人兼主任会计师,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注会系列二期)、潍坊市会计领军人才。兼任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19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对中小股东负责的原则,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平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严格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并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的表决。本人认为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2024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认真听取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组织及参与会议,2024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和召集人,共组织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按要求在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前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充分履行了事前沟通、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等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制定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进行指导。
在公司聘请年度报告审计机构时,充分了解事务所的职业资质与能力,确保了
年度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本人作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了解公司整体行业情况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战略事宜进行了审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报告期内,未发生以下事项,主要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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