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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