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邮政编码: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810号
致: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在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所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目 录
释 义......4
正 文......5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 收购目的、增持计划及履行的程序......25
三、 收购方式......25
四、 收购资金来源......27
五、 后续计划......27
六、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9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2
八、 前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2
九、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33
十、 结论意见......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襄阳轴承、上市公司 指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8
湖北省国资委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环集团 指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
襄轴集团 指 襄阳轴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产业集团、收购 指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人
长江汽车 指 湖北长江汽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铁路集团 指 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光谷联交所 指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受让湖北省国
本次收购 指 资委持有的三环集 团 64.599%的股权,导致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27.94%,从而合计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45.03%股份的行为
本次无偿划转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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