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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