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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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的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下同)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该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借款金额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50%以上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其中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资助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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