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分)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同)及《公司章程》、《视觉
(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二)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五)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
第七条 子(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投后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投资部负责人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新项目储备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照第八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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