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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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2: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人,代表股份
686,146,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5,63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130,519,9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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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305 人,代表股份 130,51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130,51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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