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投资活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升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主导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等。
(一)各类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范畴: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三)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四)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设立投资基金。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的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控制投资风险,关注投资效益,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三)符合公司发展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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