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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49:02 股吧网页版
东方电子:公司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办法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公司 指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子”。

国资委 指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会 指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指公司的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书。

跟投人员 根据本办法规定有资格参与跟投的公司员工。

跟投 公司或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创新业务时,由跟
投人员跟进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创新业务平台的权益,获
取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跟投计划 公司组织跟投人员,通过跟投创新业务平台,由参与跟投的
人员享有创新业务平台未来发展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
划。

跟投平台 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用于投资创新业务平台的
法律实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创新业务平台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创新业务的,由公司或公司能够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与跟投人员共同投资的企业。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公司章程》 指《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烟台市国资委《关于持续推进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烟国资〔2023〕7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互相平衡,有利于公司及创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践检验,不断完善。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一)建立创新平台,激发核心员工创业精神和创新动力;

(二)体现共创、共担和共享的价值观,建立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
体系;

(三)鼓励创新创业,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
续发展。

第四条 创新业务的范围

创新业务是指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但需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探索,以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的业务,实现公司持续发展需要。

公司目前尚未介入或介入时间较短的,发展前景相对较好,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公司和员工的风险与共地积极探索,有望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做大新增量、实现新发展的业务。

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现有的,已较为成熟的、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不纳入创新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创新业务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业务跟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股权激励,也不属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的员工持股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跟投方案基本内容

第七条 拟跟投的创新业务平台,公司原则上应该控股;因特殊原因不
能控股,公司也应保持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跟投人员是以个人身份直接投资
创新业务平台,还是通过统一设立的跟投平台间接投资参与。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投资的,原则上每一个跟投项目设定一个跟投平台。

第九条 跟投人员的合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新业务平台的20%;
公司骨干通过国资委批准/备案的基金或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不在上述合计持股比例之内。

第十条 经公司认可的员工参与跟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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