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
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 及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按照其所任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总经理年度薪酬收入(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其岗位职责、行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履职能力确定。
副职按总经理年度薪酬收入的0.5-0.8倍确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或核心竞争力具有特殊作用的,可实行“一人一议”,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后执行。
经理层成员平均年度薪酬收入(不含中长期激励部分)增幅需要结合公司全部在岗正式职工(不含劳务派遣等)年度薪酬总额的增幅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考核年度绩效薪酬部分和中长期激励部分合计总额不超过公司考核年度净利润的15%。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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