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0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子公司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1.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 17808.070518 万元
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为 528.95769 万元,之后的罚息
以 17808.070518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 22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3.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开具金额为 106476012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应于收到前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 106476012 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该款项就本判决第
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958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63650 元,由被告南
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8 月 19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民终 239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讯等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按南京华讯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
2、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
内容:
① 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
② 南京中院(2022)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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