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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9:13:20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完成情况挂钩,与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具体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不参与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履职情况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采取中长期激励措施,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身兼数职者(包括担任公司、子公司职务),按标准较高所对应的薪酬标准领薪,不累加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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