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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