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2025-079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07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 涉案的金额:暂不涉及具体金额。

4. 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包括表决权行使、预重整或重整程序中的决策权归属以及印章证照管理等关键事项,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稳定性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若仲裁请求部分或全部获得支持,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 0774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以及本次仲裁申请人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的《仲裁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 1: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太矿业”)

法定代表人:段晋华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十八路以南、纬十六路以北、经十四路以东、东绕城以西

申请人 2: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太华投资”)

法定代表人:段晋华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219 号

以上二申请人合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 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万顺”)

法定代表人:陈志健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 号 1901(部位:1901 - 6 室)

被申请人 2: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实业”)

法定代表人:马兵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以上二被申请人合称为“被申请人”

(一)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决:

(1) 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对申请人所持有的全部
54,760,995 股股票的表决意见进行计票时,立即停止按照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的表决意见计票,而应按照申请人的表决意见计票;

(2) 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立即停止行使申请人所持
有的全部 54,760,995 股亚太实业股票项下的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

(3) 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立即停止以公司控制人的身份参与被申请人 2 亚
太实业的预重整、重整等程序;

(4) 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对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董事表决事项统计表决票时,停止将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提名人员(陈志健、刘晓民、赵勇、陈渭安、龚江丰)的表决票作为有效票进行计票;

2. 请求依法裁决解除 2023 年 7 月 1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
协议》中申请人 1 亚太矿业、申请人 2 太华投资与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被申
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按照规定办理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所有印
章、证照、银行 U-key 等物品的移交和保管手续;

4.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万
元整;

5. 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二、仲裁事项的事实与理由

(一)《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和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2023 年 7 月 1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协议》。

1. 《合作协议》第一条开宗明义,约定了合作事项为借款、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选、定向增发

第一条约定,各方拟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 3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各方一致同意,将通过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对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控制权。

2. 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作协议的第二至五条对借款、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选、定向增发四个合作事项逐一作出了约定

第二条约定,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