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07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 涉案的金额:暂不涉及具体金额。
4. 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包括表决权行使、预重整或重整程序中的决策权归属以及印章证照管理等关键事项,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稳定性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若仲裁请求部分或全部获得支持,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 0774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以及本次仲裁申请人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的《仲裁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 1: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太矿业”)
法定代表人:段晋华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十八路以南、纬十六路以北、经十四路以东、东绕城以西
申请人 2: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太华投资”)
法定代表人:段晋华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219 号
以上二申请人合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 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万顺”)
法定代表人:陈志健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 号 1901(部位:1901 - 6 室)
被申请人 2: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实业”)
法定代表人:马兵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以上二被申请人合称为“被申请人”
(一)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决:
(1) 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对申请人所持有的全部
54,760,995 股股票的表决意见进行计票时,立即停止按照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的表决意见计票,而应按照申请人的表决意见计票;
(2) 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立即停止行使申请人所持
有的全部 54,760,995 股亚太实业股票项下的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
(3) 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立即停止以公司控制人的身份参与被申请人 2 亚
太实业的预重整、重整等程序;
(4) 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在预重整、重整等程序中对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董事表决事项统计表决票时,停止将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提名人员(陈志健、刘晓民、赵勇、陈渭安、龚江丰)的表决票作为有效票进行计票;
2. 请求依法裁决解除 2023 年 7 月 1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
协议》中申请人 1 亚太矿业、申请人 2 太华投资与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被申
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按照规定办理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所有印
章、证照、银行 U-key 等物品的移交和保管手续;
4.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万
元整;
5. 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二、仲裁事项的事实与理由
(一)《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和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2023 年 7 月 1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协议》。
1. 《合作协议》第一条开宗明义,约定了合作事项为借款、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选、定向增发
第一条约定,各方拟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 3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各方一致同意,将通过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被申请人 1 广州万顺对被申请人 2 亚太实业的控制权。
2. 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作协议的第二至五条对借款、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选、定向增发四个合作事项逐一作出了约定
第二条约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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