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2 18:07:40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3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38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4.35%/年,公司将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出借人,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办理完毕关于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取得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沧渤新)股权质设字【2023】第17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4年12月31日,因公司资金紧张,上述借款逾期未偿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兰州中院作出《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之一]及《公告》[(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
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11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26日,到兰州中院作出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

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根据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清偿比例,管理人已对广州万顺的债权分配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沧渤新)股权质销字【2026】第684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已于 2026 年 3 月11日全部解除质押。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