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1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23 日,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对山西二建集
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
2025 年 12 月 30 日,二热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大东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的起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2026 年 2 月,原审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不服大东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向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0)。
2026 年 3 月 4 日,二热公司收到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审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不服大东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 1(原审原告 1):王明军
上诉人 2(原审原告 2):张中
上诉人 3(原审原告 3):华正锋
被上诉人 1(原审被告 1):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2(原审被告 2):刘峰
被上诉人 3(原审被告 3):二热公司
(二)上诉请求及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请求:
1.撤销大东区法院(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民事裁定。
2.指令大东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支付工程款 3,500 万元及利息。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主体适格,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三)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 1 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上诉人提交的相关协议、欠条仅约定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方式,无任何工程转包或分包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的千万级资金投入亦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用于本案案涉工程。上诉人无法明确其独立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不具备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综上,上诉人主体不适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被上诉人 2 辩称,其本人是被上诉人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而非负责人,不具备工程转包或分包的权限。其签字的相关协议、欠条仅载明还款金额和时间等借贷法律关系要素,并无任何关于工程范围、施工内容等约定,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其或被上诉人 1 建立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 3 辩称,上诉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且被上诉人 3 不欠付
被上诉人 1 工程款。
(四)法院裁定情况
2026 年 3 月 4 日,中级法院以(2026)辽 01 民终 2861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1.
撤销大东区法院(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大东区法院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2026年3月5日公司累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