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2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设计院”或“原告”)为一审原告方。
3.涉案的金额:1,490.3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还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热力设计院因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或“被告”)欠付设计费事项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正式受理本案;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8)。
2.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 12,413,613.3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约 2,489,963.94 元;(以 12,413,613.35 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利息为 68,610.28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 2,421,353.66 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费用。
3.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根据 2025 年 11 月 11 日(2025)辽民
终 307 号案件结论结合案涉工程原告施工范围,测算设计费结算金额为 13,225,545.32元,答辩人已经支付款项 811,931.97 元,故尚欠付原告设计费金额 12,413,613.35 元。关于设计费利息,应以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起作为利息起算点。
三、判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23 日,热力设计院收到法院(2025)辽 0102 民初 2838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费12,413,613.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利息(以
12,413,613.3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944 元(原告预交 125,944 元),由被告负担 101,374 元,由原告
负担 15,476 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 9,094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公司未获知被告方对上述判决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截至2026年3月24日公司累计新增未披露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
件8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47.94万元。如下所示: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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