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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泽钴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1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意见

二零一五年七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意见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核查意见是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在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陕西华泽、陕西星王及星王控股

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 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公认的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为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控股”),其余不超过9名发行对象目前尚未确定,待取得发行批文后将通过询价产生,具体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经查阅星王控股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会决议文件,其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王应虎为其执行董事;其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王涛为其监事;王辉为其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设,亦未聘任。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最近5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

经查询星王控股工商登记信息,其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成立至今星王控股未受过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未检索到涉及星王控股、王应虎、王辉和王涛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雁塔分局查询并取得了查询结果或证明,王应虎、王辉和王涛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星王控股出具的声明,自成立以来,其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根据王应虎、王辉和王涛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其最近5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检索到涉及星王控股的民事或刑事判决书。

根据星王控股出具的声明,自成立以来,其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王应虎、王辉和王涛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其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如下:

(一)王辉、王涛、陕西飞达与上海家饰佳诉讼

1. 诉讼情况

根据陕西华泽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陕西华泽全体股东王辉、王涛、陕西飞达于2007年10月15日与上海家饰佳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上海家饰佳向陕西华泽投入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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