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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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辉、王涛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81 号
王辉、王涛: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华泽”或“公
司”) 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3 年实施完毕,盈利预测承诺年限为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由于标的资产陕西华泽 2013 年度及 2015 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平安鑫海
2013、 2014、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盈利
补偿协议, 2013、 2014、 2015 年度, 你们应补偿的股份数为
228,343,963 股,已大于你们合计所持全部 ST 华泽股份,即你们应
以其合计所持 191,633,241 股 ST 华泽股份应当全部向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
你们承诺,在承诺年限内,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盈
利预测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你们应将其应
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
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上市公司
在 2012 年、 2013 年和 2014 年(注:根据补充协议一关于承诺年限
的约定,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3 年实施完毕,则相应的盈利
预测承诺年限为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进行现金分红、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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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该等被锁定的股份在锁定前上述年度累计获得
的分红收益或股份数,应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按照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的约定, 你们应该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即 2016 年 6 月 15 日划转期限届满前将其所持的全部公
司股份即 191,633,241 股划转至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并承
诺上述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截至目前,你们
没有按时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2.3 条规定。请
你们严格按照承诺及时将股份进行解除质押, 转至公司董事会所设立
的专门账户, 并承诺上述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及时履行重组业绩补偿义务。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杜绝
此类事件发生。
2016 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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