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
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限。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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