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编制,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低级错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明显文字错漏、单位错误、关键年份错误、数据摘抄错误、上下文不一致等基本文字错误或数据准确性错误;
(八)子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
(九)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十)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十一)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十二)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三)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的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的;
(十四)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流程报送重大信息的;
(十五)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六)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董事会或者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进行不合规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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