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股份比例为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股份比例不超过50%,且公司在其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实际控制性影响情况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资产控制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逐层
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各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日常监管两种方式行使出资者权利,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选。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行使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二)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对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事先与公司沟通,并征求公司的意见;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前应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并按照公司审议决定的意见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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