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和买卖的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和买卖的本公司股票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的,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和买卖股票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股票锁定及解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当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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