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市场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情况。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包括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加强与董事长的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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