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称“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内审部门应配备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通过不断的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办理
审计事项时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应授予内审部门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