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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29:13 股吧网页版
滨海能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办事处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资本市场部是外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对政府报送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示信息接受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卡》,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总经理和/或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如商务合作、申请贷款等重要事项)确需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提示函》(附件 1),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须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外部单位不得在其内部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同时披露该信息。

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追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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