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提名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市场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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