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等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办事处等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资本市场部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及时报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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