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构建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薪酬理念
(一)战略导向:对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实行适当的薪酬倾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二)业绩导向:员工现有岗位的岗位价值和员工业绩表现是决定员工薪酬水平和奖金的核心因素。
(三)市场导向:持续关注外部市场或行业薪酬水平,确保公司核心员工薪酬水平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三)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兼顾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不同,对薪酬进行动态差异化调整。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激励先进、约束落后,促进业绩增长。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同时兼顾公司所在行业特征及发展现状与未来,建立薪酬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公司发展变化,实现公司、员工的共同发展,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应参考行业及区域薪酬水平,结合所处行业周期、整体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薪酬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司工资总额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并不断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薪酬管理机构
(一)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员工薪酬相关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薪酬年度预算等。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相关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的拟订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包括工资总额管理与控制。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年末,根据公司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薪酬预算方案。
(二)年度期间内,因外部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可调整年度工资总额。
第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薪酬组成
公司员工的全面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年度或专项奖金、中长期激励收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它津贴福利组成。
不同类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薪酬组合,同时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个人情况及市场整体情况,由有权机构评审后调整执行。
第十条 具体薪酬范畴
(一)岗位工资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根据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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