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3 11:44:21 股吧网页版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3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先生、李忠先生、杨林先生、姜立辉先生、冷昭甲先生: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
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 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29,914,31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9,914,310.4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虚减存货 509,093,316.68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虚增预付
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435,246.05 元;《2019 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 204,499,039.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49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95,200,598.2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 4,906,840.59 元,虚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0 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790.9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790.9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6,977,348.95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5,618,489.46 元;《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147,757,481.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 290,883,659.19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