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沈化”)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调查、办理终结。11月28日,ST沈化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辽宁证监局决定对ST沈化及四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570万元罚款,并对ST沈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孙泽胜和时任总会计师李忠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并评估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途径和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也会对市场整体诚信带来负面影响。”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高级合伙人胡明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连续四年财务造假
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出于业绩考核或个人利益等原因打起了财务报表的“歪主意”,让这些公司的财务报告出现失真。ST沈化的这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是该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的年度报告都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ST沈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数额较大。经辽宁证监局彻查,ST沈化2018年报中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1.3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2亿元,虚减应付账款2.97亿元;2019年报中,ST沈化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2.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虚减存货9520.06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万元,虚减应付账款4.25亿元;2020年年报中,ST沈化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1.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97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6亿元;2021年年报中,ST沈化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利润总额1.4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1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
“年报不仅是财务数据的呈现,更是企业治理水平的体现,年报出现虚假记载,也意味着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上出现了偏差。”胡明明向记者表示。
合计被罚1570万元
与先前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比,正式处罚决定中,依法采纳了李忠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期限进行了调整。ST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因另案处理,此次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处罚。其他各方的处罚结论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比基本没有变化。
辽宁证监局决定对ST沈化、ST沈化时任董事长孙泽胜、ST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ST沈化时任董事杨林、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和100万元的罚款;决定对孙泽胜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忠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ST沈化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还有王大壮等24名ST沈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ST沈化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ST沈化在公告中表示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目前,该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相关事项未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天眼查App查询信息显示,自2024年下半年以来,就不断有投资者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向ST沈化提起民事诉讼。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张新宽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临时报告,一旦出现上述问题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ST沈化公开信息,张新宽律师初步判断,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沈化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条件,可提起维权索赔。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通常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为时效起算点。若两者日期不同,则以在先的日期为准。其中,揭露日是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市场知悉之日,更正日则是公司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信息之日。”张新宽律师还提醒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维权要趁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或将丧失胜诉权,可能再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