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前述信息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披露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八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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