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薪酬构成、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相关规定,其履职津贴及相关费用按照公司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价值贡献原则: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公平性原则:统筹兼顾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薪酬水平的合理性,促进职工薪酬平稳步提高;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六)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能力,以及同行业或相似企业相同或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依据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和地域标准,并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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