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互保企业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
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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