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围绕公司发展规划进行产
业链投资及战略投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集团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集团批准后方可进行。集团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提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初步建议。
1、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裁或董事会立项备案。
2、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视项目重要性及投资金额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依法依归按照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中心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项目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有效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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