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5:59:48 股吧网页版
正虹科技:总裁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班子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 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
第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裁的辞职、解聘、与换届

1、辞 职

(1)总裁因身体健康或家庭遭遇重大困难而影响其工作、经营方面未达到业绩标准等原因,可提出辞职。

(2)总裁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

2、解聘条件

(1)任期届满未续聘;

(2)董事会决定解聘;

(3)出现重大职业道德问题;

(4)因个人原因连续 60 天或累计 90 天不能亲自履行职务。

3、换 届

(1)总裁任期届满三个月内,董事会应对总裁进行工作考核;
(2)总裁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董事会应进行总裁候选人的选拔;
(3)董事长按前述程序进行提名;

(4)董事会进行聘用。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七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制定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拟订公司的跨年度经营发展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召集并主持总裁办公会议;

(九)统筹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签订金额在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生产经营的重大合同;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十二)决定公司所有经营管理人员的年度岗位职责分工和年度岗位工作目标;

(十三)向董事会提议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和奖惩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决定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四)为解决经营管理问题聘请常年或临时专业顾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分管某一部门(方面)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方面)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方面)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定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系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追踪考核。

(八)总裁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财务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