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代理;
8、租赁;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关联方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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