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5:59:49 股吧网页版
正虹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知情权,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